规则动态|美国、秘鲁和土耳其对华五矿化工类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2025-03-14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亚硝酸钠第三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5年1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Sodium Nitrite)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三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2007年11月29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德国的亚硝酸钠发起反倾销调查。2008年7月1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同时对进口自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反倾销终裁。2013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发起第一次反补贴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进口自德国的亚硝酸钠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3年11月20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同时对进口自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9年1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德国的亚硝酸钠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24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德国的亚硝酸钠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4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三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24年1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2. 美国对精制棕刚玉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2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Refined Brown Aluminum Oxide)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3月5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4月17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发起反倾销调查。2003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03年11月9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对该案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分别于2009年3月13日、2014年10月14日和2020年3月6日,三次延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


3.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过硫酸盐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5年1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过硫酸盐(Persulfates)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1996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过硫酸盐发起反倾销调查。1997年5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过硫酸盐作出反倾销终裁。1997年7月7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过硫酸盐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对该案先后进行了四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分别于2002年12月24日、2008年4月21日、2014年3月28日和2019年8月28日,四次延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2024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过硫酸盐发起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4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过硫酸盐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4. 秘鲁对华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5年1月23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003-2025/CDB-INDECOPI号公告称,应秘鲁生产商Corporación Aceros Arequipa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西班牙语:alambrón de acero sin alear, de bajo y alto carbono, de sección y superficie lisa, y con un diámetro que varía entre 5.5 mm y 16 mm)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7月~2024年6月。涉案产品为直径介于5.5~16毫米、表面和横截面光滑的低碳和高碳非合金盘条,涉及秘鲁税号7213.20.00.00、7213.91.10.00、7213.91.90.00和7213.99.00.0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 土耳其对华胶合板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5年2月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土耳其语:kontrplaklar)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胶合板征收第2024/10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即140美元/立方米,措施不适用以下三家企业Besgrade Plywood Sdn. Bhd.、C.S.T. Plywood Sdn. Bhd. 和Samling Plywood (Bintulu) Sdn. Bhd.。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412.10、4412.31、4412.33、4412.34和4412.39。

2006年2月24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启动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土耳其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调查,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2018年5月22日和2024年4月18日,三次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延长了征税期限(参见第2012/16号公告、第2018/18号公告和第2024/10号公告)。

2015年5月27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启动反规避调查。2016年10月28日,土耳其对中国胶合板作出反规避终裁(参见第2016/45号公告),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经由越南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开始对越南胶合板征收反倾销税。2023年1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3/3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再次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中国和越南的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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